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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祿家書】羅馬書 Ep 22 – 羅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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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羅13:1-14 愛就是法律的滿全。
1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2所以誰反抗權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處罰。3 因為長官為行善的人,不是可怕的;為行惡的人,纔是可怕的。你願意不怕掌權的嗎?你行善罷!那就可由他得到稱讚,4 因為他是天主的僕役,是為相幫你行善;你若作惡,你就該害怕,因為他不是無故帶劍;他既是天主的僕役,就負責懲罰作惡的人;5 所以必須服從,不只是為怕懲罰,而也是為了良心。6 為此,你們也該完糧,因為他們是天主的差役,是專為盡這義務的。7 凡人應得的,你們要付清;該給誰完糧,就完糧;該給誰納稅,就納稅;該敬畏的,就敬畏;該尊敬的,就尊敬。 8除了彼此相愛外,你們不可再欠人什麼,因為誰愛別人,就滿全了法律。9其實「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以及其他任何誡命,都包含在這句話裡:就是「愛你的近人如同你自己」。10愛不加害於人,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11再者,你們該認清這個時期,現在已經是由睡夢中醒來的時辰了,因為我們的救恩,現今比我們當初信的時候更臨近了。12 黑夜深了,白日已近,所以我們該脫去黑暗的行為,佩戴光明的武器;13 行動要端莊,好像在白天一樣,不可狂宴豪飲,不可淫亂放蕩,不可爭鬥嫉妒;14 但該穿上主耶穌基督;不應只掛念肉性的事,以滿足私慾。
❖13:1-7信友對於合法的政府,應以「服從」為原則,因為一切權柄皆是「從天主而來的」(1);所以應「為了良心」(5),即為了天主,服從政府所下的合法政令。這正是耶穌所說:「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一語的最好注釋(路20:25)。保祿在12:19禁止任何人私自報仇雪恥,已暗示世界上有一個報復懲兇的合法權柄,有這合法權柄的即是政府。因此在本章內首先講明信友── 也可說是一切人── 對政府所應有的態度,和政府對人民所應盡的職分和義務
❖「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1)── 如果將他有關服從政府所講的原則和當時猶太人對羅馬政府的敵視兩相比較,我們不能不驚奇他的高明的見解。他不許信友附和那些反對羅馬政府,並企圖以武力復國的猶太人熱誠黨和匕首黨(Zelots, Sicarii),惟獨勸勉信友們無論何時何地對合法的政府應該忠信服從。他的這項道理是有永久性的,完全是根據耶穌的話,而絲毫不是由於機會主義。實際上他寫這封信的時候(公元58年),羅馬帝國的政府尚未開始迫害基督教會,就連後來尼祿、多米仙等迫害基督教會最慘烈的時期,宗徒們和教會當局仍聲明「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為此除非掌權者強迫信友違犯天主的法律,在其他任何事上應該絕對服從他們並為他們祈禱。
❖「所以誰反抗權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處罰」(2)── 根據「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1)這個原則,保祿推論政府的義務和人民的義務。執政者都是天主所使用的人,是為幫助百姓行善避惡。他們要本著正義懲罰作惡的,獎勵行善的,也有權利徵收賦稅,為能養活軍政人員。刀劍是表執政者正義的象徵。執政者既然是天主所使用的人,就該常懷念替天行道的這個嚴重責任(智6:5)。保祿要基督徒知道政權是來自天主,不應當謀叛或反抗,而應當服從,只要政府的命令不相反天主的法律(宗5:29;瑪22:21)。保祿在別處也指出,為君王和有權位的人祈禱的目的,是為獲得一個好政府,一個愛好和平的政府,為的是在好政府的治理下能宣揚耶穌基督的福音,更容易執行宗教和倫理的一切職務(弟前2:1-2)。伯多祿也要求信友尤其戒避「殺人、偷盜、作奸犯科和煽亂」四種罪惡,是怕信友因遭受無理迫害,一時起了報復的心,做出這四樣犯法的事來,惟應在基督徒的名稱下,以自己清白的生活,使天主獲得光榮(伯前4:14-16)。(「煽亂」avllotriepi,skopoj – allotriepiscopos,是指好干涉人事,招惹是非,或不滿現狀,圖謀不軌的舉動,故譯為「煽亂」)
保祿認為「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但這話假定「長官為行善的人,不是可怕的」(3)。保祿並非說所有統治者都作了「天主的僕役,是為相幫你行善」(4),這亦非對當下羅馬政府的評論,雖則尼祿王初五年執政期間,仍未有明顯針對基督徒的措施。他的意思是基督信仰本身並非反政府的,相反還假定合法的政府常是為了人民公益,因而說「權柄都是從天主來的,」所以信友「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1)。其實,這教訓也是傳統的聖經訓導,耶肋米亞甚至訓示充軍巴比倫的人民說:「萬軍的上主,以色列的天主,向由耶路撒冷被擄往巴比倫的全體俘虜這樣說:你們應建築房屋居往,種植田園,吃田園的出產;自己娶妻,生養兒女,也給自己的子女娶妻擇夫,生養兒女;在那裡繁殖,不要減少。在我令你們流徙所到的城裡,你們應尋求當地平安,為當地祈禱上主,因為你們的幸福是有賴於當地的安寧」(耶29:4-7)。
❖「因為長官為行善的人,不是可怕的;為行惡的人,纔是可怕的。你願意不怕掌權的嗎?你行善罷!那就可由他得到稱讚」(3)──這段話也曾出現在五至六世紀拜占庭時代的凱撒勒雅(Caesarea Maritima)的官府地板上,那裡可能是稅局,因為這句話的下文正提到「該給誰納稅,就納稅」(7)。
❖「所以必須服從,不只是為怕懲罰,而也是為了良心」(5)──百姓的義務是服從政權(假定所有政權都是為造福人民!),誰若有意推翻政府,就是反抗天主,受罰自然是理所應該的。完糧納稅不只是為了怕政府的懲罰,更是為了怕良心的責備。道德秩序所需要的權威,是從天主來的(教理1899)。
❖「凡人應得的,你們要付清;該給誰完糧,就完糧;該給誰納稅,就納稅;該敬畏的,就敬畏;該尊敬的,就尊敬」(7)──道德秩序所需要的權威,是從天主來的(羅13:1-2)。(教理1899)對權威的服從和對公益的共同負責,在道德上要求國民盡納稅的義務、行使選舉的權利以及保衛國家。「基督徒居住在他們自己的國家內,但一如定居在當地的外國人一樣。他們履行公民所有的義務,同時又如外國人般承受一切……。他們既遵守既定的法律,而他們的生活方式卻超越法律之上……。天主給他們指定的崗位是如此高貴,他們是不該擅離職守的。」(Ad Diognetum, 5:5,10; 6:10)保祿勸勉我們要為君王和所有掌權的人祈禱和感恩,「為叫我們能以全心的虔敬和端莊,度寧靜平安的生活」(弟前2:2)。(教理2240)
❖「除了彼此相愛外,你們不可再欠人什麼」(8)──基督徒對人的最大責任是愛人如己(路10:25-27),所以保祿再轉筆,特別強調這個責任的重要性,並將這種責任,認為是人所欠的債務(8),因為信徒如若在愛人一事上無所虧缺,便是「滿全了法律」。
❖「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9)── 人若懷着愛人的心,一定不會姦淫,不會殺人,不會偷盜⋯⋯一定會遵守任何誡命,就如耶穌提示那少年人,而他自少已做到的(谷10:17-20)。基督徒對他人的最大責任是「愛你的近人如同你自己」,這原是舊約已包含的誡命(肋19:18),有時簡稱為「愛人如己」。
❖「愛就是法律的滿全」(10)──「愛不加害於人」因為一切的誡命都是命人愛他人,「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如果我們在愛上有所虧欠,便是沒有滿全了法律。為此聖奧思定(St. Augustine 354-430)對這愛人的道理發揮過說:「只要你能愛,就可以隨己所欲而行:你若緘默不言,是因愛而緘默不言;你若高聲吶喊,是因愛而高聲吶喊;你若糾正人,是因愛而糾正人;你若寬宥人,是因愛而寬宥人。事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愛的根苗在你的心內,從這個根苗中除了善事,不能生出任何惡事」(In Epistolam Joannis ad Parthos, 7,8; PL 35:2033: ‟Dilige, et quod vis fac: sive taceas, dilectione taceas; sive clamas, dilectione clamas; sive emendes, dilectione emendes; sive parcas, dilectione parcas: radix sit intus dilectionis, non potest de ista radice nisi bonum existere.”)。
當有人問耶穌:「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瑪22:36),耶穌回答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瑪22:37-40)。解釋十誡,必須在愛的誡命光照之下。這是一條二而一的愛的誡命,而愛就是法律的滿全(教理2055)。
❖「你們該認清這個時期」(11)──信友該「認清」目前的時代,因為目前已是最末的時代(即由耶穌升天至他再來之間的時期),「救恩」的完全實現,「比我們當初信的時候,更臨近了」。實在,每過一日,離耶穌再臨的時期就近了一日,所以信友應時時警惕,勵行各種善行,準備主的來臨(谷13:33-36)。
❖「所以我們該脫去黑暗的行為,佩戴光明的武器;行動要端莊……」(12-14)──既然信友「得救,還是在於希望」(8:24),就應該「脫去黑暗的行為」,而「佩戴光明的武器」,因為只有這樣才可以妥善預備去迎接基督的日子。「黑夜深了,白日已近」,是說舊時代、罪惡勢力的時代已經過去,新時代已近,或如谷1:15所說:「天主的國臨近了。」信友在這個新時代中,不應過一種安於逸樂的生活,「不可狂宴豪飲,不可淫亂放蕩,不可爭鬥嫉妒……不應只掛念肉性的事,以滿足私慾」(13-14),而應過着一種攻打邪惡的生活,「佩戴光明的武器」。
❖聖奧思定在《懺悔錄》(Confessiones, VIII 12, LP 32:762)記載,當他聽見有聲音喊說:「拿起來讀罷!拿起來讀罷!」(Tolle, lege; tolle, lege.)他就拿起保祿的《致羅馬人書》,隨意翻開,正碰到了本章這一段:「再者,你們該認清這個時期,現在已經是由睡夢中醒來的時辰了,因為我們的救恩,現今比我們當初信的時候更臨近了。黑夜深了,白日已近,所以我們該脫去黑暗的行為,佩戴光明的武器;行動要端莊,好像在白天一樣,不可狂宴豪飲,不可淫亂放蕩,不可爭鬥嫉妒;但該穿上主耶穌基督;不應只掛念肉性的事,以滿足私慾」(13:11-14)。讀過之後,立時就決定了自己的前途,全心歸順了主耶穌。他日後追述那回事說:「我念完了這幾行,一線恬靜之光射進我的心,把我不安的黑暗一掃而光。」(Confessiones, VIII 12 Statim quippe cum fine hujusce sententiæ quasi luce securitatis infusa cordi meo, omnes dubitationis tenebræ diffuger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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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羅13:1-14 愛就是法律的滿全。
1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2所以誰反抗權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處罰。3 因為長官為行善的人,不是可怕的;為行惡的人,纔是可怕的。你願意不怕掌權的嗎?你行善罷!那就可由他得到稱讚,4 因為他是天主的僕役,是為相幫你行善;你若作惡,你就該害怕,因為他不是無故帶劍;他既是天主的僕役,就負責懲罰作惡的人;5 所以必須服從,不只是為怕懲罰,而也是為了良心。6 為此,你們也該完糧,因為他們是天主的差役,是專為盡這義務的。7 凡人應得的,你們要付清;該給誰完糧,就完糧;該給誰納稅,就納稅;該敬畏的,就敬畏;該尊敬的,就尊敬。 8除了彼此相愛外,你們不可再欠人什麼,因為誰愛別人,就滿全了法律。9其實「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以及其他任何誡命,都包含在這句話裡:就是「愛你的近人如同你自己」。10愛不加害於人,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11再者,你們該認清這個時期,現在已經是由睡夢中醒來的時辰了,因為我們的救恩,現今比我們當初信的時候更臨近了。12 黑夜深了,白日已近,所以我們該脫去黑暗的行為,佩戴光明的武器;13 行動要端莊,好像在白天一樣,不可狂宴豪飲,不可淫亂放蕩,不可爭鬥嫉妒;14 但該穿上主耶穌基督;不應只掛念肉性的事,以滿足私慾。
❖13:1-7信友對於合法的政府,應以「服從」為原則,因為一切權柄皆是「從天主而來的」(1);所以應「為了良心」(5),即為了天主,服從政府所下的合法政令。這正是耶穌所說:「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一語的最好注釋(路20:25)。保祿在12:19禁止任何人私自報仇雪恥,已暗示世界上有一個報復懲兇的合法權柄,有這合法權柄的即是政府。因此在本章內首先講明信友── 也可說是一切人── 對政府所應有的態度,和政府對人民所應盡的職分和義務
❖「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1)── 如果將他有關服從政府所講的原則和當時猶太人對羅馬政府的敵視兩相比較,我們不能不驚奇他的高明的見解。他不許信友附和那些反對羅馬政府,並企圖以武力復國的猶太人熱誠黨和匕首黨(Zelots, Sicarii),惟獨勸勉信友們無論何時何地對合法的政府應該忠信服從。他的這項道理是有永久性的,完全是根據耶穌的話,而絲毫不是由於機會主義。實際上他寫這封信的時候(公元58年),羅馬帝國的政府尚未開始迫害基督教會,就連後來尼祿、多米仙等迫害基督教會最慘烈的時期,宗徒們和教會當局仍聲明「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為此除非掌權者強迫信友違犯天主的法律,在其他任何事上應該絕對服從他們並為他們祈禱。
❖「所以誰反抗權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處罰」(2)── 根據「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1)這個原則,保祿推論政府的義務和人民的義務。執政者都是天主所使用的人,是為幫助百姓行善避惡。他們要本著正義懲罰作惡的,獎勵行善的,也有權利徵收賦稅,為能養活軍政人員。刀劍是表執政者正義的象徵。執政者既然是天主所使用的人,就該常懷念替天行道的這個嚴重責任(智6:5)。保祿要基督徒知道政權是來自天主,不應當謀叛或反抗,而應當服從,只要政府的命令不相反天主的法律(宗5:29;瑪22:21)。保祿在別處也指出,為君王和有權位的人祈禱的目的,是為獲得一個好政府,一個愛好和平的政府,為的是在好政府的治理下能宣揚耶穌基督的福音,更容易執行宗教和倫理的一切職務(弟前2:1-2)。伯多祿也要求信友尤其戒避「殺人、偷盜、作奸犯科和煽亂」四種罪惡,是怕信友因遭受無理迫害,一時起了報復的心,做出這四樣犯法的事來,惟應在基督徒的名稱下,以自己清白的生活,使天主獲得光榮(伯前4:14-16)。(「煽亂」avllotriepi,skopoj – allotriepiscopos,是指好干涉人事,招惹是非,或不滿現狀,圖謀不軌的舉動,故譯為「煽亂」)
保祿認為「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但這話假定「長官為行善的人,不是可怕的」(3)。保祿並非說所有統治者都作了「天主的僕役,是為相幫你行善」(4),這亦非對當下羅馬政府的評論,雖則尼祿王初五年執政期間,仍未有明顯針對基督徒的措施。他的意思是基督信仰本身並非反政府的,相反還假定合法的政府常是為了人民公益,因而說「權柄都是從天主來的,」所以信友「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1)。其實,這教訓也是傳統的聖經訓導,耶肋米亞甚至訓示充軍巴比倫的人民說:「萬軍的上主,以色列的天主,向由耶路撒冷被擄往巴比倫的全體俘虜這樣說:你們應建築房屋居往,種植田園,吃田園的出產;自己娶妻,生養兒女,也給自己的子女娶妻擇夫,生養兒女;在那裡繁殖,不要減少。在我令你們流徙所到的城裡,你們應尋求當地平安,為當地祈禱上主,因為你們的幸福是有賴於當地的安寧」(耶29:4-7)。
❖「因為長官為行善的人,不是可怕的;為行惡的人,纔是可怕的。你願意不怕掌權的嗎?你行善罷!那就可由他得到稱讚」(3)──這段話也曾出現在五至六世紀拜占庭時代的凱撒勒雅(Caesarea Maritima)的官府地板上,那裡可能是稅局,因為這句話的下文正提到「該給誰納稅,就納稅」(7)。
❖「所以必須服從,不只是為怕懲罰,而也是為了良心」(5)──百姓的義務是服從政權(假定所有政權都是為造福人民!),誰若有意推翻政府,就是反抗天主,受罰自然是理所應該的。完糧納稅不只是為了怕政府的懲罰,更是為了怕良心的責備。道德秩序所需要的權威,是從天主來的(教理1899)。
❖「凡人應得的,你們要付清;該給誰完糧,就完糧;該給誰納稅,就納稅;該敬畏的,就敬畏;該尊敬的,就尊敬」(7)──道德秩序所需要的權威,是從天主來的(羅13:1-2)。(教理1899)對權威的服從和對公益的共同負責,在道德上要求國民盡納稅的義務、行使選舉的權利以及保衛國家。「基督徒居住在他們自己的國家內,但一如定居在當地的外國人一樣。他們履行公民所有的義務,同時又如外國人般承受一切……。他們既遵守既定的法律,而他們的生活方式卻超越法律之上……。天主給他們指定的崗位是如此高貴,他們是不該擅離職守的。」(Ad Diognetum, 5:5,10; 6:10)保祿勸勉我們要為君王和所有掌權的人祈禱和感恩,「為叫我們能以全心的虔敬和端莊,度寧靜平安的生活」(弟前2:2)。(教理2240)
❖「除了彼此相愛外,你們不可再欠人什麼」(8)──基督徒對人的最大責任是愛人如己(路10:25-27),所以保祿再轉筆,特別強調這個責任的重要性,並將這種責任,認為是人所欠的債務(8),因為信徒如若在愛人一事上無所虧缺,便是「滿全了法律」。
❖「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9)── 人若懷着愛人的心,一定不會姦淫,不會殺人,不會偷盜⋯⋯一定會遵守任何誡命,就如耶穌提示那少年人,而他自少已做到的(谷10:17-20)。基督徒對他人的最大責任是「愛你的近人如同你自己」,這原是舊約已包含的誡命(肋19:18),有時簡稱為「愛人如己」。
❖「愛就是法律的滿全」(10)──「愛不加害於人」因為一切的誡命都是命人愛他人,「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如果我們在愛上有所虧欠,便是沒有滿全了法律。為此聖奧思定(St. Augustine 354-430)對這愛人的道理發揮過說:「只要你能愛,就可以隨己所欲而行:你若緘默不言,是因愛而緘默不言;你若高聲吶喊,是因愛而高聲吶喊;你若糾正人,是因愛而糾正人;你若寬宥人,是因愛而寬宥人。事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愛的根苗在你的心內,從這個根苗中除了善事,不能生出任何惡事」(In Epistolam Joannis ad Parthos, 7,8; PL 35:2033: ‟Dilige, et quod vis fac: sive taceas, dilectione taceas; sive clamas, dilectione clamas; sive emendes, dilectione emendes; sive parcas, dilectione parcas: radix sit intus dilectionis, non potest de ista radice nisi bonum existere.”)。
當有人問耶穌:「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瑪22:36),耶穌回答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瑪22:37-40)。解釋十誡,必須在愛的誡命光照之下。這是一條二而一的愛的誡命,而愛就是法律的滿全(教理2055)。
❖「你們該認清這個時期」(11)──信友該「認清」目前的時代,因為目前已是最末的時代(即由耶穌升天至他再來之間的時期),「救恩」的完全實現,「比我們當初信的時候,更臨近了」。實在,每過一日,離耶穌再臨的時期就近了一日,所以信友應時時警惕,勵行各種善行,準備主的來臨(谷13:33-36)。
❖「所以我們該脫去黑暗的行為,佩戴光明的武器;行動要端莊……」(12-14)──既然信友「得救,還是在於希望」(8:24),就應該「脫去黑暗的行為」,而「佩戴光明的武器」,因為只有這樣才可以妥善預備去迎接基督的日子。「黑夜深了,白日已近」,是說舊時代、罪惡勢力的時代已經過去,新時代已近,或如谷1:15所說:「天主的國臨近了。」信友在這個新時代中,不應過一種安於逸樂的生活,「不可狂宴豪飲,不可淫亂放蕩,不可爭鬥嫉妒……不應只掛念肉性的事,以滿足私慾」(13-14),而應過着一種攻打邪惡的生活,「佩戴光明的武器」。
❖聖奧思定在《懺悔錄》(Confessiones, VIII 12, LP 32:762)記載,當他聽見有聲音喊說:「拿起來讀罷!拿起來讀罷!」(Tolle, lege; tolle, lege.)他就拿起保祿的《致羅馬人書》,隨意翻開,正碰到了本章這一段:「再者,你們該認清這個時期,現在已經是由睡夢中醒來的時辰了,因為我們的救恩,現今比我們當初信的時候更臨近了。黑夜深了,白日已近,所以我們該脫去黑暗的行為,佩戴光明的武器;行動要端莊,好像在白天一樣,不可狂宴豪飲,不可淫亂放蕩,不可爭鬥嫉妒;但該穿上主耶穌基督;不應只掛念肉性的事,以滿足私慾」(13:11-14)。讀過之後,立時就決定了自己的前途,全心歸順了主耶穌。他日後追述那回事說:「我念完了這幾行,一線恬靜之光射進我的心,把我不安的黑暗一掃而光。」(Confessiones, VIII 12 Statim quippe cum fine hujusce sententiæ quasi luce securitatis infusa cordi meo, omnes dubitationis tenebræ diffuger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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